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吉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張倚禎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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