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鴻和 皮革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蔡 逸勲 債務人 楊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740000│逸勲、鴻和│1月01日起││七八八│││0元│皮革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20000│逸勲、鴻和│1月01日起││七八八│││0元│皮革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19319│逸勲、鴻和│1月01日起││八三四│││4元│皮革有限公│││││││司││││├──┼───┼─────┼──────┼──────┼───────┤│004│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81635│逸勲、鴻和│2月01日起││八七八│││5元│皮革有限公│││││││司││││├──┼───┼─────┼──────┼──────┼───────┤│005│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25006│逸勲、鴻和│2月01日起││八四四│││2元│皮革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0000│逸勲、鴻和│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皮革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000│逸勲、鴻和│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皮革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319│逸勲、鴻和│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皮革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1635│逸勲、鴻和│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皮革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楊東時、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006│逸勲、鴻和│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皮革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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