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張美慧複代理人 卓卿 就相對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鴻隆 會計師 陳益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強制執行,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0年7月16日以附表一⑴編號1至3、⑵編號4至8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⑴65,000,000元、⑵10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7月9日起至
110年7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80年12月20日以其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75,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8月28日起至95年8月28日止,嗣後歷次變更延長契約有效期間至102年8月28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5年12月19日邀同第三人 許老有 (歿)、 陳世榮 、 蘇俊哲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借①定期週轉金新臺幣95,000,000元、②進口融資美金4,5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新臺幣35,909,633元、②美金2,003,918.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於97年11月5日受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破產,此有本院明民善97年度破字第4號公告在卷可稽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放款借據、本院97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本院雲院明民善97年度破字第4號公告、本院雲院隆95執己字第15637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2年4月26日、②102年6月24日、③102年6月7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函通知①相對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②第三人陳世榮、第三人蘇俊哲、③第三人 劉玉玄 (即第三人許老有之繼承人)、第三人 許清俊 (即第三人許老有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鎮○○街││496-29│建│848│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2│雲林縣○○○鎮○○街││512-1│建│4664│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雲林縣○○○鎮○○街││513-2│建│3490│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4│雲林縣○○○鎮○○街││514-1│建│1444│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5│雲林縣○○○鎮○○街││514-2│建│1072│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6│雲林縣○○○鎮○○街││514-3│建│953│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7│雲林縣○○○鎮○○街││515│建│4093│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8│雲林縣○○○鎮○○街││516│建│2488│全部││├───┼────┴───┴───┴──────┴─┴─────┴──────┤││備考│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附表二:動產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物品名稱│製造廠商│出廠年限│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號│││││││├─┼───────────┼──────┼────┼───┼───┼───────┤│1│八號抄紙機ENP壓水設備│日本三菱重工│79年12月│組│1│雲林縣北港鎮民│││(1070kg/LM)內含│株式會社││││樂路265號│││(1)歐姆轆2台││││││││(2)遞紙轆2台││││││││(3)襯毯轆6台││││││││(4)毛布轆10台││││││││(5)刮渣轆2台││││││││(6)ENP加壓頂床2台││││││││(7)床座底板1台││││││││(8)減速機2台││││││└─┴───────────┴──────┴────┴───┴───┴───────┘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