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閔華瑜 (即 閔國蘭 之繼承人)
閔張秀 (即閔國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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