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啓時 即鴻仕水電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以「票據關係」抑或「承攬關係」為請求,若係以承攬關係為請求,利息何以得請求以年息6﹪計算,若是以票據關係為請求,請 陳明 2張支票各別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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