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 周雅英 住臺北市○○區○○街相對人 陳如惠 原住臺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如惠如附件一、二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如惠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次查相對人陳如惠最後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訪查,相對人陳如惠並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關於相對人陳如惠部分,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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