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吳育霖 被告 莊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