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 林榮煇 被告 高邦富
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思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 林榮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