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3,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764元(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