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峻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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