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 黃順亮
黃順進 劉 黃美英 黃美月
1號被上訴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63,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