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告 盧君枏 被告 楊志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志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志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