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琴(原名劉玉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業已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各宣告刑聲請向法院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證,是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宣告刑一併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9年2月20日前,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即各宣告刑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年3月以下)與內部界限(即編號1、2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6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兩者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4月),暨斟酌受刑人之犯罪各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侵害之法益均為社會法益,然情節有所不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戕害自身健康,對於社會秩序尚無重大侵害,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轉讓第一級毒品則加速與助長毒品擴散,有害社會秩序與政府禁毒政策,故應充分評價兩者之非難性,兼衡受刑人雖有4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然犯罪時間集中在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20日,時間集中,並非長時間反覆而為,轉讓之對象合計僅3人,數量甚微,多為施用毒品間互通有無之舉,受刑人法敵對意識尚非嚴重,犯罪手段亦類似,故就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蓋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30日107年6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1月22日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5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110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8日111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7日112年1月7日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5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110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8日111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111年度訴字第880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7日11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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