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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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甲○○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聖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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