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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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瑋具保人王筑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36、1438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筑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俊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王筑宣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13736號卷第49至50頁)。茲被告賴俊瑋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本院113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2份、本院拘票暨新竹市警察局函及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及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卷《下稱原金訴字第89號卷》卷二第17至23頁、第27至29頁、卷一第168頁、第333至345頁、第349至357頁)。此外,被告賴俊瑋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原金訴字第89號卷一第365頁、第367頁),足見被告賴俊瑋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