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林梓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