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債權人大秀南玉社區管理員會法定代理人 尹一帆 債務人 呂張清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送達代收人 蔣文邦 」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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