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倚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57號),本院於108年3月5日所為簡易判
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被告姓名「 華椅聖 」
應更正為「華倚聖」;另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
告之姓名亦均應更正為「華倚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及附件關於被告姓名記載誤載為華椅
聖,應予更正為華倚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