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241號聲請人 何品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惠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証明(本票受款人為「 何品瑄 」,且無背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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