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署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署押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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