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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