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7號債權人 黃美英 債務人 黎盛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001│101年1月27日│200,000元│101年5月30日│0000000│├──┼──────┼─────┼───────┼────┤│002│101年1月27日│200,000元│101年8月30日│0000000│├──┼──────┼─────┼───────┼────┤│003│101年1月27日│300,000元│101年12月31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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