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選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許敏適 再審被告 許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1日以99年度選上字第14號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依法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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