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債權人 蕭振輝 債務人 羅曾寶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曾寶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起算日及利率?),逾期即如聲請狀所載不予請求利息。
二、債務人 羅曾寶朱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