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世東32歲民.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世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連世東因強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