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啟英選任辯護人楊林澂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享酉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宥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第21頁倒數第1行及正本第21頁第19行「有期徒刑6年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年4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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