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口紅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香奈兒雙C標誌口紅1支,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蔡孟秦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扣案口紅1支,係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CHANEL」等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品,此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36至38、40至41頁)等資料在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