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再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再字第1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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