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墨涵 即妡諺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