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林家儀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一)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二)相對人林家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 林坤海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3年5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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