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文虎
吳文豹 黃吳素娥
吳素秋 金華人(即 吳素琴 之承受訴訟人)
金華嬋 (即吳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吳素蕙 吳淑美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仁湘
吳仁健 吳仁彬
吳仁博 吳碧環 吳麗雪 吳貴悅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複代理人 張思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林福來
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