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明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被告郭明欽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居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欽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5年4月6日至106年10月5日。詎其不知悔改,於
105年9月21日下午1時37分為本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於105年9月21日下午1時37分許在本署採尿室內,經其允諾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6日序號竹
檢-2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㈡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本署受保護
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本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5日
檢察官陳中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