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臺灣銀行大安分行│98年6月14日│25,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 張國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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