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13號原告光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4,0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