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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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香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香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張香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