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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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文山 被告 曾令忠
曾 羅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