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年2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
106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7年2月2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之後依序應分別再由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為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自108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自同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又109年5月5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110年3月4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4月30日止。惟因股東 方麥弗 對其他股東提起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審理並判決方麥弗敗訴,方麥弗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37號審理中,最近開庭期日為110年5月17日,因前揭確認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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