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廖錦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錦連於107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借期至112年01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9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12月1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
0.8%,計息利率為4.71%)。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2月1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46,591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錦連│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4.71%│││446591││2月12日起│1月11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5.652%│││││1月12日起│0月11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71%│││││0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