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杰具保人黃思穎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30917、30918、31015、36221、3623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黃思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予以羈押,經本院裁定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但若能以新臺幣7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具保人黃思穎於10
8年10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詳見聲羈397卷第53頁),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就被告限制住居切結書所載之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