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2號原告 鍾佾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邦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劉邦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