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羅盛水
羅筠慧 羅少鈞 羅杏卉 羅雅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葉禮榕 律師被告 黃勝豐
高惠喬 黃佳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 羅古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杏卉」。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之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原告「羅杏卉」之姓名載為「羅古卉」,然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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