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茲依上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