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余青靜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烜 、 洪聖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