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強(中文名:陳德強)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大陸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之㈡中及附表編號27內關於「17萬7,600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0萬7,600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之㈡中與附表編號27內關於「17萬7,600元」之記載,參照原判決所引用之附件起訴書,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10萬7,6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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