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2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9,11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2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91,12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四、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31日止,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現尚有44,454元未獲清償,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32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111元許文傑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5%002新臺幣191,123元許文傑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44,454元許文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3新臺幣44,454元許文傑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111元許文傑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91,123元許文傑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