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 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門奎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權基礎【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其具體原因事實)。
㈢各項損害之金額、計算公式暨其相關證據(需檢附相關單據
等證據資料為憑,請參酌本院提供之「損害賠償附表整理示範」製作)。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