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輝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輝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輝星(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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