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債權人 彭承翔 債務人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明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1,500,000元│107年3月14日│6││├──┼───────┼─────────┼────┼────┤│2│1,000,000元│107年2月23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