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一不詳姓名者,於七十六年十月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四樓甲○○○股份有限公司內向其兜售之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三十大張(編號詳如附表所載)係來源不明之贓物,乙○為賺取股票漲價之利益,仍以當時市價買受,乃認被告涉有觸犯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二日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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