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丙○○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丙○○而因其變更住居所而行方不明或拒絕或迴避收受催告信函等情形,致供擔保人為前述催告及證明發生困難」之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